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证明函管理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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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0年03月16日 11:52 浏览量:
第一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管理,真实反映毕业生就业状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毕业生就业证明函(下称证明函)是毕业生在单位就业,但未与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的证明公函。
第三条证明函可作为统计就业率数据的依据,可作为派遣方案中登记毕业生灵活就业单位的依据,不作为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。
第四条学校制定统一式样的证明函(见附件),毕业生可在校就业信息网“下载中心-学生文档”中下载。
第五条证明函填写的内容要完整、真实,要准确填写接收单位的名称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。
第六条证明函必须按照教育部“四级签字”要求,履行完四级签字手续,方为有效。即:毕业生本人、毕业生辅导员、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(并加盖学院公章)和就业处负责人(并加盖就业处公章)四级签字。经“四级签字”后的证明函方可作为统计就业率、编制派遣方案的依据。
第七条各学院要在学校审核派遣方案前一周完成证明函的收集、签字、审核工作,并统一报送就业处审查。
第八条各学院报送有效证明函的同时,要上交发给此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。
第九条证明函原则上要使用原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