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(试行)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,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、自主择业后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(以下简称协议书),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。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书的管理,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,维护学校声誉,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生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协议书的印发
第一条: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(以下简称就业处)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印制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、翻印协议书。
第二条:协议书由就业处统一编号后下发到学院(研究生处)。学院(研究生处)按照“一人一套、逐人登记、对号使用”的要求发放给毕业生。
第三条:协议书只发放给无定向或委培单位的毕业生,定向生、委培生、保送研究生、国防生等不予发放。已经和定向培养、委托培养单位解除定向(委培)协议的毕业生,放弃保送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,由所在学院持相关证明向就业处领取协议书。
第四条:在审定派遣建议方案时,考取研究生和博士后的毕业生,已确定为选调生、选聘生、特岗教师、应征入伍的毕业生,其未签约的协议书由所在学院(研究生处)负责收回交就业处。其他未签约毕业生的协议书,由学院和研究生处收齐,经就业处审核后返还给毕业生。
第五条: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妥善保管,不得复制或转让他人,毕业生之间不得互换。
第二章协议书的签订
第六条: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。
第七条:签订协议书的流程:
1.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;
2.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(如需要,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或出具批复);
3.学院(研究生处)分管领导审核、签字,盖党委(党总支、研究生处)章,并登记备案。
4.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,列入派遣方案。
第八条:如用人单位需要学校先在协议书上签章,按以下程序办理:
1.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;
2.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;
3.学院(研究生处)签署意见并盖章;
4.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。
第九条:协议书需同时签订一式四份。协议书签订后由毕业生、学院(研究生处)、用人单位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留一份。
第三章协议书的解约
第十条: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生效后,原则上不允许解约;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约的,承担违约责任后,按以下程序办理解约手续:
1.原签约单位出具解约函(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),退回协议书;
2.新拟签约单位出具接收函;
3.毕业生填写《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领表》)(点击下载:《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》);
4.学院(研究处)分管领导审核签字,并盖党委(党总支、研究生处)章;
5.毕业生携带原单位解约函、新单位接收函、学院(研究生处)审批的《申领表》、原协议书(一式四份)到就业处报负责人审批;
6.就业处将违约毕业生登记备案后,发放新协议书。
第十一条:毕业生派遣前,就业处办理解约时间为3月~6月10日的周四下午,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。毕业生派遣离校后需办理解约手续的,办理流程按第十条规定执行,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。
第十二条: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,未及时到学院(研究生处)及就业处签章,视为已生效协议书。
第十三条:毕业生签约后考取研究生、应征入伍、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(选调生、选聘生、三支一扶、西部计划、特岗教师等)而不能履约的,必须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。毕业生出具原签约单位解约函,方予办理调档手续。
第十四条:已签协议的毕业生因延期毕业或结业,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的,毕业生填写《申领表》,经学院(研究生处)审批后,到就业处领取新的协议书。
第十五条:学校不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手续。
第十六条: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约的,就业处和学院(研究生处)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、交涉,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。用人单位坚持解约的,毕业生凭解约函、学院审核签章的《申领表》,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领取新的协议书。
第四章协议书的补发、换发
第十六条:毕业生协议书遗失,需要补发的,按以下程序办理:
1.毕业生填写《申领表》,注明遗失情况、原协议书编号以及本人对承担责任的承诺(点击下载:《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》);
2.学院(研究处)分管领导审核、签字,盖党委(党总支、研究生处)章;
3.《申领表》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,在校就业网上公示7天;
4.公示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协议书。
第十七条:协议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污损、填错等情况,需要换发的,毕业生填写《申领表》,经所在学院(研究处)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,将《申领表》和原协议书(一式四份)交至就业处,换取新的协议书。
第五章违纪行为处理
第十八条: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,将由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:
1.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;
2.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;
3.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;
4.不按解约程序办理解约,向用人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;
5.不如实填写协议书的内容,或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,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;
6.其他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九条: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。学校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。
第二十条:本办法由就业处负责解释。